黑龙江省围棋协会简介及章程 黑龙江省围棋协会正式成立于2005年9月16日,业务主管单位为黑龙江省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5号(黑龙江省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围棋协会领导成员 名誉主席 : 李剑白 陈元直 张成义 滕昭祥 张松岭 陈述涛 顾 问 : 杨亚光 师伟杰 赵 铭 叶彩云 主 席 : 赵国荣 副 主 席 : 陈长有 王普庆 程颖刚 张大中 袁志浩 刘绍武 曹 忠 张新生 程木伟 张 跃 张 晶 洪文范 矫吉洲 景连昌 孟昭忠 陈兆峰(专职) 秘 书 长: 陈兆峰 副 秘 书 长: 洪文范 矫吉洲 崔 巍 才 琦 栾晓峰 温广义 倪万先 策划联络部部长: 矫吉洲 副部长: 李云增 姚 刚 刘树君 宋英洲 郑 伟 马久利 宣传广告部部长: 洪文范 副部长: 燕 鹏 王朝晔 王政玺 王光宇 汪兴无 技术裁判部部长: 陈兆峰(兼) 副部长:朱燕铭 韩 钢 韩 松 省围棋协会领导成员职务(当时) 李剑白 原全国人大常委、原省人大主任 陈元直 原省人大副主任 张成义 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 滕昭祥 省人大副主任 张松岭 省政府秘书长、省长助理 陈述涛 省政协副主席、哈师大校长 杨亚光 哈市政协副主席 师伟杰 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 铭 省政府体改办主任 叶彩云 省体育局副局长 赵国荣 省棋类训练中心主任、中国象棋特级大师 陈长有 省委办公厅副主任 王普庆 省教育厅副厅长 袁志浩 省移动通讯公司枢纽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 程颖刚 《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社长、总编 张大中 省委对台办主任 曹 忠 黑龙江兴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新生 哈尔滨正亿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 程木伟 哈尔滨禹程商务印刷公司董事长 张 跃 远东驾驶员培训学校校长 张 晶 省体育总会办公室主任 洪文范 省政府办公厅参事室副主任 矫吉洲 省委统战部外联处处长 景连昌 省棋类训练中心副主任 孟昭忠 省棋类训练中心副主任 陈兆峰 省围棋队主教练、围棋职业五段 崔 巍 省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秘书、综合处处长 才 琦 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科长 栾晓峰 省棋类训练中心主任助理 温广义 省棋牌发展俱乐部总经理 倪万先 黑龙江兴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燕 鹏 省文联副主席 李云增 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副主任 王朝晔 省少年儿童出版社副社长 姚 刚 省招商局处长 刘树君 省政府办公厅科长 马久利 哈尔滨林机厂办公室主任 郑 伟 哈尔滨三菱 汽车配件经销公司董事长 王光宇 省电视厅处长 宋英洲 省经贸委处长 汪兴无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处长 朱燕铭 省围棋队运动员、围棋职业五段 韩 钢 省围棋队运动员、围棋职业三段 韩 松 哈市排水处高级工程师、业余5段 黑龙江省围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全名称为黑龙江省围棋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省围棋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指导全省围棋运动的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围棋工作者和爱好者,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省体育总会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驻地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和推动围棋运动的开展; 2.制定全省围棋运动的发展规划; 3.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全省性的竞赛活动,承办全国性的 竞赛活动;组织队伍参加全国性和省际间的竞赛活动; 4.组织理论、运动技术等专题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办各类培训班, 培养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5.开展国际间的交流,联谊活动,增进友谊和交流; 6.开展与围棋项目相关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爱好围棋运动,积极参加活动,并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 3.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满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本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痛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快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经 2005 年 8 月 20 日省围棋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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